国际经济战略研究院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研究院的名称是国际经济战略研究院。英文名称是:
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trategy,缩写 IOIES 。
第二条 本研究院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研究院。主要运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推进国家自主创新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,建设品牌强国为己任,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对未来经济的发展总方向的要求,研究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际经济、科技发展趋势,使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吻合,服务社会、健康人类;联络国内、国际政经、战略、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人物,实施相关战略研究项目;研究企业的科技与资本的介入,推进企业的打包上市;搭建国际化对外合作交流平台,体现责任、使命、担当。
第四条 本研究院的登记和主管机关是 ;
第五条 本研究院总部住所地是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恒基中心大厦A座20层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研究院的举办者是元起科技有限公司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研究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有权查阅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研究院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研究院开办资金: 万元人民币;
出资者: 元起科技有限公司;
第九条 本研究院的业务范围:
(1)研究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际经济、科技发展趋势,使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吻合,服务社会、健康人类;
(2)联络国内、国际政经、战略、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人物,实施相关战略研究项目;
(3)研究企业的科技与资本的介入,推进企业的打包上市;
(4)搭建国际化对外合作交流平台,体现责任、使命、担当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本研究院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若干名。理事由现有理事会成员及有关研究院推选产生。理事每届任期 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是本研究院的决策机构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主要工作计划;
(三)审议研究院院长工作报告
(四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五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六)本研究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提名的本研究院院长、副院长(包括执行院长)、秘书长(兼任理事会秘书长)、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九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名誉理事长若干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2/3赞成票方可当选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
理事会作出下列重要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三)本研究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四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五)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提名的本研究院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理事会作出下列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(一)年度主要工作计划;
(二)审议院长工作报告;
(三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四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制度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研究院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提名、任命本研究院院长、副院长(包含执行院长)、秘书长(包含副秘书长)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
根据需要,设置执行院长、秘书长岗位,协助院长工作。
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研究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并组织实施;
(四)聘任或解聘本研究院的部门管理人员;
(五)制定收入计划,负责组织落实,管理好财务支出;
如果院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,经院长提议,报决策委员会批准,可委托副院长(执行院长)代为履行,并由副院长(执行院长)承担委托期间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条 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
设立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,主席1名,名誉主席若干名,副主席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;以上人选由理事会成员推荐,由理事长批准并聘任。委员会内设学术委员会。
第二十一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研究方向、发展战略,中、长期发展规划进行指导;
(二)对研究院的重大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与建议
(三)积极参与研究院重要的实践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、培训、论坛等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院设立监事会
设立监事会,由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组成。设立监事会主席1人,由理事长提名监事会主席人选,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生效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理事会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本研究院理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研究院财务;
(二)对本研究院理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研究院理事的行为损害本研究院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
(一)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,可采用举手、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;
(二)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、反对和弃权。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,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,视为弃权;
(三)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。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研究院院长。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研究院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三十条 本研究院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
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院按照《民办非企业研究院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
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院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院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主管研究院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研究院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研究院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研究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本研究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